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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福昌与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昌,徐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699号原告:王福昌。委托代理人:张少武,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昌与被告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昌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