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972号原告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5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