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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972号原告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5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