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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宝成与马金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成,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财保47号申请人:王宝成,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湾县。被申请人:马金龙,男,1976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沙湾县。申请人王宝成与被申请人马金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沙湾农商银行四道河子支行账户存款6万元冻结;担保人张淑珍(身份证号)以在新疆沙湾农商银行教育路支行账号存款6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金龙在沙湾农商银行四道河子支行账户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张淑珍(身份证号)在新疆沙湾农商银行教育路支行账号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蔚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