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何鑫与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鑫,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717号申请执行人何鑫,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鑫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鑫依据未劳人仲案字(2015)478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92元。经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478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