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唐发荣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64号罪犯唐发荣,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2001年1月17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0年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阿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发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000元(刑期自1999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2007年7月3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阿中刑减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罚金1000元不变。2011年11月3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阿中刑减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罚金1000元不变。余刑至2017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唐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唐发荣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发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唐发荣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8月17日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月17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9月26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6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5次。另查,该犯罚金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0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唐发荣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刑至今未履行,且数额并不大,应当有履行能力而没有履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发荣不准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原判罚金刑继续履行。余刑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