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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赵保平、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琴,赵保平,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58号原告张凤琴。被告赵保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李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告张凤琴与被告赵保平、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琴诉称,2015年1月31日被告赵保平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并向原告打了借条,承诺上述借款于2015年2月2日还清。原告于当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上述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查,被告赵保平、李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赵保平、李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现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对二被告提出民事诉讼。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