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万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74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昭,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邬春旭,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