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球代理审判员 吴彩霞代理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