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聂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霞,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聂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87-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世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聂世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聂世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