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与谭世钊、罗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谭世钊,罗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424号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负责人李星涛。委托代理人唐志伟,男,该社职员。被告谭世钊,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罗志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诉被告谭世钊、罗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借款人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潘 林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帼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