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索西珍与曹本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西珍,曹本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500号原告索西珍,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曹本安,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索西珍与被告曹本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索西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西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