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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刁克松与冯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克松,冯存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6号原告:刁克松,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存光,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刁克松诉被告冯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刁克松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