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刁克松与冯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克松,冯存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6号原告:刁克松,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存光,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刁克松诉被告冯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刁克松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