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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宁波老外滩加油站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老外滩加油站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老外滩加油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东方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1649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002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东方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东方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东方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东方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上海银行的03×××08的存款人民币5779476.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胜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