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322号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天门墩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莲,系武汉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克。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