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龙某某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144号罪犯龙某某,男,1990年11月07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苗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龙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