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466号本院2016年4月1日对原告刘均海与被告潘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5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豫15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潘斗庆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潘斗庆负担”。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