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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466号本院2016年4月1日对原告刘均海与被告潘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5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豫15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潘斗庆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潘斗庆负担”。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