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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与颜昌雄、贾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颜昌雄,贾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舒雄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125号原告:XX。被告:颜昌雄,系鄂A×××××号小客车驾驶员。被告:贾芳,系鄂A×××××号小客车所有权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泽生,武汉市汉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舒雄才。委托代理人:王兵年,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颜昌雄、贾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舒雄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颜昌雄已赔付15500元,被告舒雄才已赔付8000元,赔偿款全部到位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颜昌雄已赔付原告XX15500元,被告舒雄才已赔付原告8000元,原告认为赔偿款已全部到位,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