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某诉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9297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4执字第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