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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3-6。法定代表人:廖渠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与创业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9814637-4。法定代表人: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对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34001755108053000663号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188702523689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1317086119200346355号账户予以冻结。现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对上述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34001755108053000663号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188702523689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1317086119200346355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