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党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三兴村*组**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桥陵村*组。党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19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18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案款本金履行完毕,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