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虎成与张现民、黄红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成,张现民,黄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成,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现民,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红生,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关于张虎成申请执行张现民、黄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张现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张虎成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黄红生对被告张现民1000000元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张现民、黄红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虎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现民、黄红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虎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现民、黄红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虎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