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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洁与叶喜乐财产损害赔偿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叶喜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000号原告郑洁。被告叶喜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建波、潘南南,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洁与被告叶喜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25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洁诉称:原告系浙江集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因承建塘下镇城南村B#地块建筑房屋,于2012年10月30日在该地块建造了施工工棚,并进行装修。2015年11月23日,被告既没告知原告又没经原告同意,将该施工工棚拆除变卖。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7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系浙江集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案外人城南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上建造临时建筑,系职务行为,该临时建筑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的起诉不合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郑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观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