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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47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