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戴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日被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戴某当庭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的妻子谭某在遂溪松源酒店门口遇见王某,两人因谭某的妹夫吴一平与王某的债务问题发生争执,王某用拳头殴打谭某。被告人戴某刚好来到,见状即冲上前,王某看见被告人戴某冲过来后就跑开了。被告人戴某追不上王某后返回时,看见王某的丰田牌粤G×××××号小汽车停放在松源酒店对面的欧派橱柜专卖店门前路段,一气之下,捡起路边的砖头砸打王某的小汽车。经鉴定,王某小汽车被损坏的部分价值人民币1431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戴某与王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戴某已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被损坏的小汽车照片;辨认笔录;遂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遂价认(2014)432号《关于粤G×××××车被破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戴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资料;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4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娟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建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