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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敬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臣,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市分行东方红支行科员,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8委13组。本院在执行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晓非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