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磊与常州市功臣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常州市功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152号原告朱磊。被告常州市功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法定代表人刘功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诉被告常州市功臣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功臣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功臣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磊负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岑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