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林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强,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2010年7月1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指控:1、2016年2月4���2时许,被告人林强窜至本区浦沿街道华润超市旁的“咬不得”生煎店门口,窃得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新福牌TDP57Z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以105元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50元;2、同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林强又窜至浦沿街道滨文路和明德路交叉口北面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内,窃得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自行车1辆,后以28元的价格予以销赃;3、同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林强再窜至浦沿街道华润超市旁的“我爱我家”房产中介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邹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莫拉克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以15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鉴于被告人林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费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