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绪良与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良,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873号原告杨绪良,男,55岁。委托代理人吕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道蔡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良与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其他类似案件。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2016)苏0922民初873号案件与(2016)苏0922民初862号案件的被告均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方便审理,可将本案并入(2016)苏0922民初862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22民初873号案件并入(2016)苏0922民初862号案件,予以合并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明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