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守成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408号罪犯杨守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新疆霍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三监区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昆刑三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守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2月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3年12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杨守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转监前,考核分233.9分,获表扬2次,获特殊表扬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转监后,考核分累计136.3分,获表扬6次,获嘉奖1次,被评为2015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守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6年1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