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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正林与周庆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林,周庆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94号原告苏正林,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周庆伟,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正林与被告周庆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正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伍拾元整),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