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正林与周庆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林,周庆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94号原告苏正林,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周庆伟,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正林与被告周庆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正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伍拾元整),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