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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158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8日上午9点在本院民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4月8日,原告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者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 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