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晋海忠与申琦平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海忠,申琦平,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晋海忠,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琦平,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昌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城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在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380000元,现已执行280100元,还剩99900元未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向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2015)城执字第521号通知,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房款100000元,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第三人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9990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