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闽某与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75-1号原告闽某。委托代理人钟明彬,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龙家富,谷城县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某诉被告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闽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闽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毓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