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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闽某与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75-1号原告闽某。委托代理人钟明彬,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龙家富,谷城县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某诉被告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闽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闽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毓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