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孟凡影与萧县杜楼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影,萧县杜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13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影,女,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杜明珠。系孟凡影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杜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聂涛,镇长。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凡影因其诉被上诉人萧县杜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杜楼镇政府)不履行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萧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孟凡影自1992年起在孟窑村委会工作,2011年8月退职,退职前系村委其他干部。退职后,杜楼镇政府按照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方案的规定让孟凡影享受了240元/月的生活补助。依据村干部养老办法的规定,村“两委”其他干部的养老补贴保险费的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该保险费由县财政承担40%、村级转移支付承担30%、村干部个人承担的30%;参保程序要由村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参保人参加养老保险10年以上的,因换届落选、组织正常调整卸任等,个人愿意续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年度续保足15年,续缴保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从补足欠费到启领养老金年龄的次月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女性达到55周岁时方可从次月起享受该养老金直至终身。孟凡影系村委其他干部,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缴费期足15年的缴费额为1.5万元,根据村干部养老办法第11条的规定,孟凡影应享受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为1.5万元×0.007871541元,即118元/月。2012年5月29日,杜楼镇政府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城中支行向萧县财政局社保资金拨款专户全额缴清了由县财政、村转移支付以及孟凡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1.5万元,为其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孟凡影按照村干部养老办法的规定享受并领取了该办法规定的118元/月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孟凡影认为该待遇不是其应该享有的老干部养老待遇,杜楼镇派出所所长赵鹏每月给其的800元是其应该享受的真正意义上的退休养老待遇。为此,孟凡影以杜楼镇政府至今未给其享受养老待遇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杜楼镇政府承担孟凡影自2011年至今未享受的农村老干部退休养老待遇;承担兑现孟凡影今后老干部养老待遇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孟凡影主张其未照相、未贴照片、未用卡领钱,且赵鹏曾每月付给其800元钱,因此杜楼镇政府为其办理的每月118元的保险不是其应该享受的老干部退休养老待遇。因孟凡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和依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上述因果关系成立和其所要求享受的村干部退休养老待遇的真实存在,一审法院亦未查找到相关规定。故对孟凡影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杜楼镇政府按照萧县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方案和村干部养老办法的规定,为孟凡影办理了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和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待遇,孟凡影已经享受了萧县退职村级干部应该享受的养老待遇,故其主张杜楼镇政府未为其办理应该享受的村干部退休养老待遇,依法不能成立。孟凡影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证据、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孟凡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凡影承担。孟凡影不服,提起上诉。孟凡影上诉称: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是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却按照民事案件思路审理,未要求杜楼镇政府提供关于村委会老干部应享受的政策。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为杜楼镇政府已履行义务错误。杜楼镇政府虽依据2009年8月文件为孟凡影办理了每月领取118元的个人养老保险,但孟凡影为镇政府、村委会十几年全职奉献,不能以1.5万元买断,也体现不了公平。三、村委会干部养老问题,不仅是孟凡影个人问题,法院应通过案例,促进基层政府有所作为。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杜楼镇政府答辩称:杜楼镇政府根据萧办发(2009)8号《萧县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村干部养老办法)的规定,为孟凡影缴纳了镇政府承担的40%、村委承担的30%、个人承担的30%的养老金保险费,合计1.5万元。孟凡影已根据上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享受了118元/月的待遇,杜楼镇政府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萧县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村“两委”其他干部的养老补贴保险费的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根据《萧县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村干部养老补贴保险费由县财政承担40%、村级转移支付承担30%、村干部个人承担的30%;本案中,孟凡影系村“两委”其他干部,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其应承担该保险费的30%的部分。2012年5月29日,杜楼镇政府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城中支行向萧县财政局社保资金拨款专户全额缴清了由县财政、村转移支付以及孟凡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1.5万元,为其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根据《萧县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当启领年龄为55周岁(女性),月领基本养老金=缴费本息累计总额×0.007871541。本案中,孟凡影已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并领取了118元/月基本养老金(1.5万元×0.007871541)。综上,杜楼镇政府已按照《萧县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协助孟凡影办理了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且孟凡影已实际享受了其应享受的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主张杜楼镇政府未为其办理应该享受的村干部退休养老待遇,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孟凡影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凡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庆飞审 判 员 戴宝琴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枚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