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宏涛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郑宏涛,男,汉族,1970年5月1日,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4年5月1日,住武汉市汉阳区。郑宏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宏涛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被告XX向原告郑洪涛8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XX以人民币870000为本金,从2014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郑宏涛支付利息;三、驳回郑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独资的武汉太山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算,我院已对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扣留武汉太山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款。我院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彭继明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