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松梅与刘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梅,刘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17号原告:张松梅,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松梅诉被告刘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张松梅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刘建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家园小区10栋603室的房屋和银行账户。因双方调解和好且履行完毕,现被告刘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和农业银行账户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建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家园小区10栋603室的房屋和农业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