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与泉州致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泉州致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622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4600255226。经营者XX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公民身份号码:×××6070。委托代理人张子喻,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雯。被告泉州致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注册号:350503100073339。法定代表人谢毅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诉被告泉州致松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6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843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谐和针织机零件加工部负担。审判员 周泽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