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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民初380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XXXX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思上进,对家庭、孩子极其不负责任,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或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们结婚后没有闹什么矛盾,没有发展到离婚的地步,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甲经自由恋爱相识,在XXXX年农历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4年12月15日在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男孩,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双方是自由恋爱相识经充分相互了解后共同生活,其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出现分歧导致分居生活,但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敬如宾、消除分歧,积极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家庭的和谐美满,以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