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思杰与吕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思杰,吕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82号原告梁思杰,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赵维彬,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辉霞,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思杰诉被告吕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思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判员员吴嘉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