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与都兰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令哈市恒源矿业有限公司,都兰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德令哈市恒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松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都兰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帮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德令哈市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兰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德令哈市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执行公司在都兰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都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多 刚审判员 王青审判员张永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斯 琴 白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