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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更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唐小班强奸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522号罪犯唐小班,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6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唐小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小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