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道泽与艾春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道泽,艾春桥,陈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冯道泽。被执行人艾春桥。第三人陈贵林,系艾春桥之配偶。本院在执行冯道泽与艾春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道泽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陈贵林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陈贵林与艾春桥系夫妻关系,该案诉讼期间夫妻关系续存,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陈贵林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贵林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贵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冯道泽共同清偿被执行人艾春桥应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海兵审 判 员 肖育芬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