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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764号原告迟某某,女,1961年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肖某某,男,1963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迟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