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764号原告迟某某,女,1961年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肖某某,男,1963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迟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