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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64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母子漠不关心。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被告还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赶出家门。被告的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抚养费或分期付都可以(至少5年一付)。3、现有债务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和原告之间的感情还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纠纷。2016年初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但通过互相沟通、改正自己的缺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