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瞿华军与叶志刚、徐继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华军,叶志刚,徐继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瞿华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刚,居民。被告徐继柱,居民。原告瞿华军与被告叶志刚、徐继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志刚、徐继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华军诉称,2015年1月被告叶志刚承建连云港区平山金满楼商业广场打桩工程,将其中挖掘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90000元,被告仅支付30000元,余款60000元至今未支付。2015年6月27日被告叶志刚写欠条给原告,被告徐继柱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2015年被告徐继柱代被告叶志刚还款5000元,尚欠55000元未给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志刚、徐继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徐继柱承建连云港市连云区平山金满楼商业广场的整体工程,被告徐继柱其中的打桩工程分包给叶志刚,叶志刚又将打桩工程中的土方工程交由原告挖掘机施工。2015年6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结算,被告叶志刚写了一张欠条,被告徐继柱作为担保人也签字确认,欠条内容为:欠挖机工程款陆万元整(¥60000元),欠人叶志刚,2015.6.27,担保人徐继柱(××),2015年7月20日付挖机费5000元,余款55000元,徐继柱。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欠款55000元,但两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瞿华军在完成挖机工程后,被告叶志刚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叶志刚给付工程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继柱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继柱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志刚、徐继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瞿华军挖机工程款55000元。如果被告叶志刚、徐继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75元,由被告叶志刚、徐继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朱 锐代理审判员 孔令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