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鸿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胜朴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鸿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胜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3166194-8。法定代表人:胡万良。被执行人:李胜朴,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胜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胜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319160.6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胜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胜朴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李胜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李胜朴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3319160.63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