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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西安飞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西安飞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0号申请人:张志强,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汪义霞,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系张志强之妻。身份证号:61252719681218044X。被申请人西安飞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户县蒋村镇桑堡村。法定代表人:赵飞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0元及按判决所确定的利息73100元,并承担诉讼费5270元、执行费33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飞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17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巨西挺审判员  白 纯审判员  贾宵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