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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奴尔夏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奴尔夏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900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奴尔夏提,无业。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石市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夏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夏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努尔夏提酒后窜至石河子市13小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病房,趁病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司某放在��物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993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赃款已挥霍,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另查,2016年1月8日12时许,石河子市公安局北子午路派出所在石河子市21小区天泽宾馆内抓获被告人努尔夏提。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夏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司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石河子市公安局北子午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努尔夏提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2012)石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2014)石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努尔夏提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夏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29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努尔夏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赃款被挥霍,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努尔夏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努尔夏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佳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娜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