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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剑生、昆明伊千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剑生,昆明伊千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伊天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100号申请人:刘剑生,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余丽梅、蒋小军,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伊千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龙。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昆明伊天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舟。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中心聂耳歌剧院左下角。被申请人: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伟喜。住所:昆明经开区。被申请人:杨舟,男,回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人刘剑生诉被申请人昆明伊千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伊天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伊千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伊天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伊千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伊天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