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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京华诉被告巫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京华,巫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1民初229号原告:谭京华,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小因家巷***号。被告:巫浩然,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安泉村。142621198001130039原告谭京华诉被告巫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巨燕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京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巫浩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京华诉称:2010年10月14日,被告巫浩然因生意周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现要求被告巫浩然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巫浩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被告巫浩然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谭京华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欠条,巫浩然因生意需周转,借朋友谭京华15000元,于2011年1月14日偿还,欠款人:巫浩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400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归还利息的主张。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巫浩然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原、被告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则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归还部分应予扣除;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归还利息的主张,本院无异议。被告巫浩然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浩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谭京华借款1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巫浩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自: